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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4年04月14日 15:59 点击数:

 

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维护研究生在学期间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加强我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员工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司接受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指)定的员工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三条 从员工全面发展考虑,学校不提倡研究生校外居住。

第四条 申请校外居住者,需提交《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本签字的《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安全责任承诺书》,经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校外居住。

第五条 新生不在校内住宿的,须在入学两周内办理校外居住申请手续。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申请校外居住的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因患病、已婚等原因需校外居住的,可随时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变更手续。

第七条 在校外居住研究生需要返校住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变更手续,获批准后及时告知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申请审批表》。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校外居住的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纠纷发生。

第十条 在校外居住的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外居住的研究生应定期与所在培养单位联系,沟通信息。校外居住地点、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告知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二条 在校外居住的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 经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的《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申请审批表》分别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保存。《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安全责任承诺书》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保存。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要做好校外居住管理工作,建立详细准确的校外居住档案,定期了解研究生在校外居住的各方面情况,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处置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居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学号

导师姓名

导师电话

本人电话

校外祥细住址

本人申请及理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各留存一份,用黑色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或打印。签名必须手签,不能复印或盖名章。

2、导师电话和本人电话应为移动电话。

3、因健康原因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填写、签字,需注明与申请人关系、明确陪护人,并提供健康状况证明。


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公司研究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明确利害关系,申请校外居住已征得家长同意。在校外居住期间,本人一定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积极参加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纠纷发生。定期与所在培养单位联系,沟通信息。校外居住地点、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告知所在培养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保证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培养单位。

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它不良后果由本人和家庭承担,与学校无关。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