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有足够的时间在学校指导硕士研究生。
2. 应为教师编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招收研究生的最高年龄一般限定在退(离)休前能完整带满一届研究生。
3.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4.较好地完成了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5.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允许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
6.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免于审查:
近三年可支配科研经费累计达到500万元。
二、具体要求
近三年来科技成果显著,目前正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且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条件一
1. 以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或相当级别的科研项目。
2. 近三年发表2篇C类SCI检索论文;或发表1篇C类SCI检索论文并取得相当于1篇C类SCI检索论文的其它科研成果。
条件二
1. 近三年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15万元。
2. 近三年发表2篇C类SCI检索论文;或发表1篇C类SCI检索论文并取得相当于1篇C类SCI检索论文的其它科研成果。
3.涉及中文核心期刊折算的,近三年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需达到25万元。
人才培养成效
若学术业绩条件中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有一项未满足要求,且科研项目经费额达到相应要求经费额的80%或科研成果达到1.5篇C类SCI检索学术论文(或1篇C类SCI检索学术论文并取得相当于发表0.5篇C类学术论文的其他成果),同时近三年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成效累计分数达3分以上(含3分)时,可认定为达到学术业绩条件。人才培养成效计分只能使用1次,不可重复使用。各项称号或奖励取得的时间以证书时间为准。具体计分规则如下:
1.公司十佳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力旺)精英员工奖(硕士研究生)、宝钢优秀员工奖(硕士研究生)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每项计5分;
2.李四光地学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获得者的指导教师,计1分;
3.省级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获奖者的指导教师,计2分;校级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获奖者的指导教师,计1分(省、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计分不兼得);
4.与上述称号或奖励可类比的其他称号或奖励的计分规则由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认定。
三、说明
1. 其它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在EI核心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 影响因子为0的SCI论文不予认可;
3. 学术论文等级分类依据:
A类为分区1区SCI检索论文,B类为分区2区SCI检索论文,C类为分区3、4区检索论文,D类为EI核心源刊收录的学术论文。论文分区采用我司科研院提供的分区方法执行。经过审核锁定后的科研成果的分区原则上不再修改。
4.科研成果的折算规则如下:
a.1项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三名之后的获奖者相当于发表2篇C类学术论文;
b.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分别相当于发表3篇、2篇和1篇C类学术论文;
c.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相当于发表2篇C类学术论文;
d.1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相当于发表1篇C类学术论文;
e.2篇D类学术论文相当于发表1篇C类学术论文;
f.1篇A类学术论文等同于发表5篇C类学术论文;
g.1篇B类学术论文等同于发表3篇C类学术论文;
h.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相当于1篇D类学术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i.1项软件著作权第一作者相当于1篇D类学术论文;
j.1项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相当于1篇专业核心;
k.1项学术专著第一作者相当于1篇C类学术论文(不含教材);
l.环境管理与环境经济学科科研成果折算规则还包括:
①1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第二名和第三名获奖者分别相当于发表2篇和1篇C类学术论文;
②1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获奖者相当于发表3篇C类学术论文;
③1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名获奖者相当于发表1篇C类学术论文;
④1篇研究报告相当于发表1篇同等级学术论文,等级以社会科学处认定为准;
⑤ 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的一、二、三、四区分别对应SCI检索论文的一、二、三、四区,其他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按照《公司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等级目录》分类A、B、C、D类分别对应SCI检索论文的一、二、三、四区。
m.制定国家标准、完成国家级地质调查报告折算成果数目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讨论后确定。
5.科研成果界定说明
a.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完成人)单位应为公司,研究内容属于拟招生的学科领域。对于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等级认定,不予重复计算。对引进和调入人员在考核期内,来校前取得的第一作者(完成人)单位不为公司的科研成果可予以认定。
b.学术论文必须正式发表,摘要论文不予认可。发表在增刊上的学术论文和影响因子为0的SCI论文不予认定。
c.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第一作者,或是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是通讯联系人(只限于SCI、EI、SSCI、CSSCI检索论文)。
d. 同一篇文章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不同老师的需进行分配权重,分配系数为各0.5。如文章署名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联系人,只能认定为拥有该文章0.5/N或1/N的份额(N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联系人的人数)。
e.对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统计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先进技术研究院、地质调查研究院等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建卡为准,校内立项经费不予认可。
6.引进人才特殊政策的说明
入职时间不足3年的引进人才,校内拨付的各类科研经费可计入到账经费,按纵向经费认定,在研究生授课、公司产品方面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本办法由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23年硕导招生资格审查开始执行。
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